更新日期:2023-08-13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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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什么叫做脱岗、离岗现象?哪些属于脱岗、离岗现象?急急急!!!我是一个厂的保安让我来告诉你吧.脱岗是指不在工作岗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离岗是指已经辞职了或被开除离开工作岗位了
请问:我在原单位经公司统一安排考了九大员中的资料员,现在我已经离开公司,该证件可以拿出来吗?有知道的吗?你好,公司统一办理的一般都是公司自己负责注册的,自己拿上确实不好使。不过现在随着科技的发达,交流的加快。好多人开始自己办理一些手续,留后路或跳槽。呵呵!
详细的规定省份不一样,规范还有差异。如果是甘肃省的可以百度建设行业岗位鉴定甘肃分站进入官方网站详细了解。
怎么办离职手续有什么好的建议?原发布者:天蝎顾筱静
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一、离职申请:1、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2、试用期员工需提前3天申请;3、公司辞退的员工,收到《辞退通知》之日应立即结束工作,进行交接,即为最后工作日。二、离职形式:1、员工本人主动离职/公司辞退,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2、旷工3日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员工离职申请单》由其生产部代其填写。三、离职审批:1、员工提出离职后,生产部部长审查其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单》,可以和员工谈谈心,试着开导,无用的情况下审核签字确认。同时,员工申请离职当日将员工离职情况,输入资料备案;2、生产部长将《员工离职申请单》上交代总审核,待代总签字确认后,该申请单正式生效。四、离职办理:1、员工自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至离职到期日,应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2、离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工具库收回下发员工的工作工具、资料等,由仓管员在《员工离职申请单》上签名确认,主管级以上人员离职,应在区域经理监督下办理交接;b)员工持生产部部长、仓管员、代总签字生效后的《员工离职申请单》于离职到期日之后,到公司财务部,请相关负责人对其借支状况进行审核,由经办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签名确认;c)离职员工持相关人员签字生效后的《员工离职申请单》原件到公司办理离职。综合部将根据上交表格,办理离职手续由经办
关于员工离职的问题,我该怎么办?????????????????????有了解的吗?对楼主的求助,回答如下:
什么叫不配合交接工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此理由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抗辩事由不成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无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都不能扣发、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一次为对抗事由拒绝支付报酬,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违法行为你可以去仲裁委请求仲裁或者去劳动局投诉,很快就能解决;
对已合法权益的维护由三种途径:
一、请求劳动仲裁、
二、投诉至劳动局、
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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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关系,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你的情况可以以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以及补发双倍工资差额,这明显是对你有利的,但前提是证据充足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
工友证明、工资条(最好有用人单位签字盖章)、考勤卡(或考勤记录)、工作证、出入证、工作服、职工名册、证人证言(在职离职都可以)、录音录像(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协商时录音录像)、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客户记录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说的并非要全部集全,只是越多越好。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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